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02年1月26日以國務院第344號令的形式頒布,2011年2月16日經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次修訂,2013年12月7日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訂。改條例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該條例的相關內容如下:
(1)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檢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
(7)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上一篇:硝酸鈉的用途